海安县第三实验幼儿园职工生育、哺乳规定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必要的休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10.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16.1.1),结合我园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含产前15天),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满24周岁),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意外怀孕的,第一次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所有休息时间均包括双休日),第二次及以上视作病假;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七)职工哺乳期间(孩子出生之日到满一周岁),上午、下午各享受半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上下午各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
在本规定自2018.3.1起施行,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我园也将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