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第三实验幼儿园章程
2023年1月11日经第二届三次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2023年2月14日经幼儿园园务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园,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全称为:海安市第三实验幼儿园,简称:三幼。地址:海安镇安康小区23号;邮政编码:226600;校园网网址:http://sy.haianedu.net/。
第三条 海安市第三实验幼儿园,由海安市教体局举办,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海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业务主管是海安市教体局。三幼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确定办园规模为16个班级。
第四条 幼儿园申请设立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6万元,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保教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第五条 【办学宗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彰显“和融”思想,建构“做学合一”。以德为滋养,容万物于胸,融天地于心,成未来于今。情理相融,和谐发展。
第六条 【发展定位】传承“心若向阳 必生温暖”的文化,打造精细化管理品牌,实现多方共赢。
第七条 【幼儿培养目标】阳光健康有自信,文明合作善交往,动手动脑展个性。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崇德、尚学、求新、致和。敬业为荣、奉献为上、超越自我、和谐相融。教风:正直严谨、赏识教育、善导开拓。
第九条 幼儿园建立于1997年7月,每年的6月为园庆月。幼儿园坚持“做学合一”的办学特色, “以情怡情 为者常成”为园训,确定园徽,确定《暖暖的时光》为园歌。
第二章 幼儿园治理结构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幼儿园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后勤、安全、党建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拟定园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六)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依照法律和幼儿园规定对教职工和幼儿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园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幼儿园党组织在幼儿园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幼儿园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园务会议)、行政会议、工会会议制度。
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园务会议)制度:
(一)会议组成:会议由园长、书记、副园长、总账会计参加。
(二)议事范围:
1.讨论研究幼儿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及幼教法律法规,讨论研究幼儿园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讨论研究幼儿园学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业务工作,对其中的重要工作进行部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及计划的落实。
3.讨论研究全园及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统一思想、寻求办法,做好协调,高效运转。
4.讨论研究幼儿园中层干部的选拔及干部人事的安排,实现人尽其用,各尽其才的用人原则。
5.针对教职工考核、奖惩、福利、聘任方案和职称评审推荐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6.讨论研究幼儿园重大改革措施及幼儿园规章制度的修改。
7.讨论研究幼儿园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重大经费收支等财务情况,做到财务公开。
8.讨论研究新生入园的招生及其收费政策,形成规范的管理办法。
(三)议事规则:
1.坚持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2.议事程序一般由园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主持,讨论重大事项要提前一天通知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经认真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凡集体决策决定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行动上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在执行领导班子决定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园长同意后,可提交领导班子复议。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领导班子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4.坚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加强组织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擅自对外泄露会议讨论的经过和会议议定的保密事项,违者要追究责任。
5.召开会议时由专人进行会议记录,会议内容定期归档管理,所有参会者均需签名。
行政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全园教职工大会、家长会、园务例会、党支部会、团支部会、教科研会、年级组长会、后勤会、伙委会等会议。
工会会议制度 :
(一)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幼儿园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重大问题。
(二)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工会委员(或扩大)会议,研究工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决策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幼儿园重大决策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保教、后勤、财务等职能部门。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保教部门负责幼儿园保教工作,实行副园长负责制,主任协助负责相关工作: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师专业指导、课题研究、教育教学评比、教学常规工作巡查等。
后勤部门负责幼儿园后勤工作,实行副园长负责制,主任协助负责相关工作: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园舍管理、仓库物资管理、水电管理、电教设备管理、教室财物保管使用、班级设施设备使用更新管理、班级教玩学具使用更新管理、安全卫生、档案管理、财务室管理、保健室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幼儿园财务工作,实行副园长负责制,主任协助负责相关工作:参与幼儿园财务的年度预决算和决算工作、幼儿园每学期的收支、幼儿园招标—预算—执行—验收—决算全过程、幼儿园资产变化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幼儿园网站、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教师、幼儿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其家长了解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核心机构。负责审议园务计划,决策园内重大事项。由班子成员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培养幼儿发展目标:阳光健康有自信,文明合作善交往, 动手动脑展个性。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根据幼儿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的需要,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培养幼儿适应社会、适应学习、适应生活、学会做人。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活动的生成。
第二十三条 幼儿的品德教育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奖励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强调研究与日常实践相结合,将解决教育中的问题作为研究的起点,扎实而有效地开展研究,提高教师专业水平。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设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信息和家教咨询,同时发挥社区教育作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用普通话规范教学,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重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第三十二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幼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幼儿园教师的主要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有团队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2.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5.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6.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7.定期向分管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8.自觉维护幼儿园声誉,向家长、社会宣传幼儿园。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保育老师的主要职责: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2.负责本班教室、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3.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4.在保健老师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5.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等。
第四十条 幼儿园保健老师的主要职责:
1.协助分管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3.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4.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5.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成立园内教师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幼 儿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计划招生,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凡按有关规定被本园录取或转入本园学习的幼儿,即取得本园学籍。幼儿园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为每一位幼儿建立学籍,实行全省联网。
第四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2.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3.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4.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来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的幼儿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对幼儿体、智、德、美等方面发展进行公正评价,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家长申诉制度,成立园内家长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安全卫生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园舍、交通、消防、性侵、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幼儿园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依法进行善后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
第五十一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火灾、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二条 制定并执行幼儿卫生保健各项制度,加强幼儿健康管理。
第五十三条 制定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严控传染病在园内蔓延。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五十五条 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的园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
第六十条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幼儿园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 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依靠海安市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三次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幼儿园园务会议审定通过,并报海安市教体局备案,于2023年4月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幼儿园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及其他重大内容变化时,须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由幼儿园园务会议或1/3 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幼儿园园务会议通过,报海安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海安市第三实验幼儿园。
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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