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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02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贯彻积极预防、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突出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并将相关责任层层分管校(园)长、治安保卫机构或专职保卫(保安)人员、年级组长、班主任和任课老师。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一)门卫管理制度。由专职保卫(保安)人员负责查验、登记进入校园的人员、物品和车辆,严防来历不明人员、未经批准的校外机动车、非教学用危险爆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和可能伤人的动物进入校园。
(二)值班巡逻制度。组建护校、护园队,规定职责任务、巡查线路、时间和具体要求,落实值班、巡逻措施;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
(三)安全教育制度。针对不同时期的防范重点,确定教育培训内容,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消防、治安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教能力。
(四)学生接送制度。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时的接送制度,明确接送时间、手续等。
(五)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并及时整改校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校园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相关人员教育稳控工作。
(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有接送学生、幼儿上、放学车辆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加强车辆的使用管理,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等工作,确保接送学生车辆性能良好。
(七)重要部位管理制度。明确重要部位负责人、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落实管理措施。
(八)安防设施管理维护制度。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安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发挥作用。
(九)其他相关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加强校园消防管理。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加强校园治安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掌握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状况,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体制。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单位(个人)应及时、足额解决所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保卫工作所需人、财、物等问题,无条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涉校突发事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安机关和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警校联动、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涉校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对在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相关主管部门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对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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